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3月29日,该局公布成都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请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汇集超市在永兴街89号举办“赵氏普众酒品鉴”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活动的全程录像资料,因涉嫌未按规定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该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外举办“赵氏普众酒(配制酒)”推广活动,虽能够提供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家资质、购进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但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向辖区市场监管局告知举办此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相关情况且未对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龙泉驿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违法线索后,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委托对共两组六根管材进行检测,因当事人只有一台用于检测管材的静液压实验机,未配备起吊装置,不能同时完成两组六根管材的实验检测,所以只对两组单根管材进行了实验检测后,就没有继续对其余两组四根管材样品进行试验检测。当事人却伪造、变造了《管材及管件静液压实验原始记录》,将其记载为“同时对两组六根管材进行了试验检测”。
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成都新都颐宁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医院配药药房陈放柜上发现了超过有效期药品:氟哌啶醇片(有效期至2023年8月)5瓶(均未开封)、盐酸纳洛酮注射液(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1盒。执法人员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未使用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以罚款55000元。
在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电顽巴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内开展名为“整点购switch主机 抢免单”的有奖销售活动,公布活动规则中载明“首位免单”“本店前 N 活动将于6月15日20点开始,前N名结算以实际订单付款支付时间为准,按顺序发放奖品”。但在活动结束公布中奖名单时,当事人却以订单下载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发奖,该排序结果与以消费者支付时间先后排序结果不同,从而导致最早支付的消费者不能按照活动规则兑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的规定。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铝合金型材涉嫌侵犯“华铝”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华铝”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华铝”作为企业字号成立成都华铝国宾商贸有限公司,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使用“华铝”字样的招牌,并定制粘贴有“华铝(国宾)”合格证的铝合金型材进行销售。案发后,“华铝”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销售粘贴有“华铝(国宾)”合格证的铝合金型材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华铝”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当事人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并将经营场所招牌及标志予以撤除。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和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华铝”注册商标专用权铝合金型材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行为。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并处以罚款60000元。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业主代表投诉开发商新津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小区对接“运动公园、坡地公园、文化公园”三公园,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商品房周边配套信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取得该项目用地以及项目建设期间、直至项目交付,当事人未在项目红线内、外报批公园建设规划,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也未在该项目对接区域内规划公园用地。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房产中介平台等媒介发布有关三个公园的宣传视频和文字广告;通过在销售现场摆放易拉宝广告等方式,宣售的商品房项目对接三个公园;且无法提供其发布的商品房广告中宣称的三个公园的报批报建及竣工后的验收资料。
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误导性较强,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产生错误的判断,构成虚假广告。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当事人销售部工作人员荣某为推广超声设备并促成与凉山州某医院的合作,送给该医院科主任杨某1573酒两瓶,当事人提供了入库单、记账凭证等佐证。至今为止当事人与该医院没有达成业务合作,无违法所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员工荣某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搬回原注册地址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处罚。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会计凭证等材料,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八:成都天府新区允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及收购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案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计量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其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台秤未见检定合格标识,未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和申请检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检定的结果显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购商品时,使用的电子台秤改变的重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误差数值,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改正,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