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4日发现当事人在对连云港华鼎车轮有限公司进行自行监测的采样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水采样原始记录中采样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11点02分、13点20分、15点52分,2023年10月13日9点、11点03分、16点40分,经核查连云港华鼎车轮有限公司的废水排口监控记录,9月14日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采样人员仅在13点20分对废水进行采样,10月13日仅在10点57分对废水进行采样,其他时间段均未对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出具三次采样检测结果。经查,当事人共收取检测费用2000元。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
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要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的环境监测市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挥自身重要作用,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