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泸市监发〔2023〕57号)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至11月联合组织开展机动车、建工、环境监测、食品及农产品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此次监督检查邀请省上技术专家参与,分8个检查组,共检查37家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16家、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6家、食品农产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5家、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监测)机构9家、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1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均实施现场检查。抽查各类检验检测报告619余份,发现各类问题274项,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
(一)检验检测报告问题。主要表现为:检验报告部分内容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述不一致;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或未在报告适当位置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检测依据表述错误;现场抽查报告编号与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的编号不一致;部分机构存在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应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人员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授权;未对人员进行资格、能力确认;无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完整,无诚信检验承诺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过少或没有等。
(三)场所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机动车检验领域,表现为:检测场所租赁合同所包含建筑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租赁甲方部分场地及房屋,未使用红线图方式划分使用区域;机构路试跑道、部分办公场所与周边企业共用;复检通道不在机构的控制范围内;缺少底盘动态检验区、起终点及安全警示标线标识;驻车坡道未设置防护栏;内部道路未标示车辆行进路线,未标识待检区、停车区等功能区域,未规划人行通道;停车区停车位数量不足等。
(四)设备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未配备检验检测必要的仪器设备或标准气体;个别仪器设备已经损坏,仍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未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溯源,或未对计量溯源后的结果进行确认;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未对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实施动态管理;安装有远程控制软件、测功机标定软件等与检测无关的软件等。
(五)体系运行问题。主要表现为: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未按规定修订完善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作业指导书制作不规范;未按体系文件规定进行标准查新等。
(六)其他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未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自查工作;未参加2023年度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未落实日常监督计划;未公示公正性声明、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检验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预约服务方式、预约操作流程等;收费标准不合理。
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机动车机构在排放检验环节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处理,安全技术检验环节的问题线索移交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3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30家机构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或者3万元罚款;4家机构发现轻微问题,由机构自行整改后通过本次检查。
各相关联合检查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抓好后续处理工作。各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对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核查落实,做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跟进督促工作。后处理工作要在本通报发布30日内完成,处理结果由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对受到行政处罚并符合信用管理公开条件的,及时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处罚结果和机构整改情况由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
1.2023年6月28日任命胡泽中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未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进行修改。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问题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4.出厂编号为210056、型号为MQW-5105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档案资料未实施动态管理。
7.机动车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未签署检验结果结论、无授权签字人签名和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摩托车车辆检测”,与实际业务不一致(摩托车检验检测)。2.原授权签字人欧阳海、欧生群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少变更备案手续。
8.授权签字人签发时间与车辆下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无检验人员识别信息、引车员检验时间与实际不符。
4.该机构型号为ZC-2D、出厂编号为20170544的转向参数测试仪于2023年3月27日至28日在中诚瑞测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校准,抽查的号牌号码为川J65323的重型罐式自卸货车的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存在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结果数据。
5.调阅检验过程视频,号牌号码为川EC87K5、川ACH370具有栏板结果的货车未进行测量栏板高度;号牌号码为川E49530大型普通客车未测量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
8.号牌号码为川E49530的大型普通客车,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底盘动态检验员显示为彭林,其准驾车型为C1,资格不符。
10.号牌号码为川E5775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未对“货箱/罐体”进行判定。
11.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中的地址为“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西段275号”,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机构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西段275号”。
8.两台环境参数测量仪(型号:NTED-1,出厂编号:2021080019、2021080059)量值溯源样品接收日期2023年5月27日,校准日期2023年5月30日,经视频查看5月27日至5月30日机构检测现场有环境参数测量仪。
9.查检测报告(650101)安检报告车牌号签注为“川PM047042”,检测报告中缺少外廓尺寸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人工检验记录中记录有测量数据,经视频查看,检验员使用钢卷尺在车身上测量外廓尺寸。
10.查检测报告(390202)人工检验记录单中车厢栏板高度测量数据记录为“500”,经视频查看,未见检验员进行栏板高度测量。
11.查检测报告(450101)人工检验记录单底检时间记录为108秒,经视频查看,实际底检时间为80秒。
12.人工检验记录单中车厢栏板高度测量数据记录为“-”,经视频查看检验员使用钢直尺进行栏板高度测量。
13.环检报告检测线号描述与证书附表不一致。查检测报告(150303)未收存第1、2次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检测报告;查检测报告(140202)未收存第1次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检测报告。
14.质量体系未按《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作业指导书制作不规范。
7.环境参数检测仪(温湿度)(设备编号:2021080037,校准证书编号:校准字第2306260039)的设备校准证书显示,样品接收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经调取2023年6月21日检测完成车辆(车牌号为川E7803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914452078),该车完成了环保检验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经现场核实,该机构环保检验控制软件系统,在不连接温湿度仪的情况下,无法开展检测。
8.数显轮胎花纹深度尺(校准证书编号:校准字第2306260040、校准字第2306260041)、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设备编号:2205ZX140,校准证书编号:校准字第2306260042)的设备校准证书显示,样品接收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经调取2023年6月21日检测完成车辆(车牌号为川E7803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40101),该车完成了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轮胎花纹深度的测量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经检视检测过程视频,检测人员有使用轮胎花纹深度尺、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的行为。
9.车牌号为川E78032的重型栏板货车的检测视频中,发现检验员使用钢卷尺进行车身对称部位高度的测量。
10.车牌号为川E78032的重型栏板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检测车厢栏板高度、右前车身对称部位高度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40101)中,右前车身对称部位高度为1162mm,车厢栏板高度为600mm。
12.2023年度管理评审实施日期与2023年度内审实施日期均为2023年8月1日,管理评审中的输入项未包括内审信息。
5.抽查的柴油车排放检验报告中,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车辆,检验报告中OBD均显示为“无”,与实际不符。
6.号牌号码为川E71833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调阅检验过程曲线,加载力和加载功率曲线.抽查的中、重型货车检验记录及报告,报告备注栏检验依据缺少标准 GB1589。
9.号牌号码为川E9J719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安全检验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未对栏板高度进行结果判定(有测量结果数据),排放外观检验记录单中缺少方法变更原因的表述。
10.抽查的排放检验报告中,检测线号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表述不一致;部分汽油车燃油型式表述为“开环电喷”与实际不符。
11.受控号为LZSHJC-ZS-OA-2022的《质量手册》未对第4.2人员章节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订。
4.安检报告编号为190101的川A779WV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引车员时间与实际工位时间不一致。
5.环检报告检测线号描述与证书附表不一致,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检测专用章描述为“检验专用章”。
1.检测场所租赁合同所包含建筑(三栋房屋建筑)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仅使用其中一层建筑和一栋二层建筑的第二层,其他建筑为其他单位使用)。
6.车牌号为川E61684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方向盘转角仪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30303)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记录为14°。
12.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服务内容。
4.车牌号为川E5461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方向盘转角仪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60808)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记录为12°。
5.车牌号为川E7095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方向盘转角仪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40101)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记录为12°。
6.车牌号为川E62844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钢直尺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