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展示贵州省黔南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群众假冒伪劣商品辨识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典型案例。
2023年3月21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定县某精品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精品店在售的“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冰墩墩钥匙扣”“冬残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形状、颜色等均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一致,且该精品店及其供货商无法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该精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精品店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到贵州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曾分两批次生产并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京鸣”有机肥料13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荔波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小七孔镇播尧集镇集贸市场开展检查时发现,罗某某流动摊点发行涉案《云南山歌》系列音像制品(光盘)27张,且不能提供《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荔波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5月11日,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贵州黔南某产业有限公司厂房冰柜中查获的“御通膏”等相关线索移送都匀市公安局。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工作人员在无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御通膏”。经鉴定,“御通膏”具有药品属性,但不是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性为假药。都匀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黔南某产业有限公司、刘某某作出判决。(推荐单位:都匀市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县某家电中心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家电中心在售的一款名为“Flalre”的电压力锅及一款名为“Flalre”的电磁炉涉嫌假冒专利,且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产品专利证明材料。该家电中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家电中心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独山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商标使用”检查时发现,福泉市某纸业生产的部分卫生纸未能提供“嘉士利®”相应的商标注册证。经查,该纸业未取得“嘉士利®”商标注册证而将该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该纸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纸业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福泉市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定县某便利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便利店食品区货架在售的“黔味坊燕麦粥”感观性状异常,外观污秽不堪,在包装封口位置处布满大量绿色霉斑,同时散发出恶臭味。该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便利店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贵定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日正在生产的助力车防护帽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3日;该公司成品库房中堆放的助力车防护帽帽身加贴的合格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3日,而防护帽佩戴装置悬挂的合格证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惠水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荔波县某超市销售的学生背包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月20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称该学生背包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20)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荔波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甸县某酒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酒业经营场所门头和店内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该酒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业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罗甸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薇薇新娘”商标注册人投诉举报线索,对平塘县某摄影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摄影店经营场所门头牌、照片展示墙、摄控表中有“薇薇新娘”“薇薇VV新娘”“世纪薇薇新娘”等字样作为宣传用语。经查,该摄影店侵犯“薇薇新娘”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摄影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摄影店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平塘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都县某消防器材经营店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销售的消防产品“荧光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外观及包装上均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识,未见厂名、厂址、规格型号。该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店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三都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某烟酒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烟酒店经营场所放有待销售的“贵州茅台®(酱香型白酒)”“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经查,上述两种产品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烟酒店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长顺县公安局将长顺县某烟酒商行经营烟草制品违法线索移送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该烟酒商行销售的“中华(双中支)89mm”“中华(软)84mm”“中华(硬)84mm”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烟酒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烟酒商行作出行政处罚。(推荐单位:长顺县打击侵权假冒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