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相关产品等8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抽查产品为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食品用塑料工具、食品用塑料容器、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压力锅、可降解塑料制品。
本次共抽查我市22家生产单位、11家销售单位的35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在不合格品中,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1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T 3532-2022《日用瓷器》、QB/T 2579-2018《普通陶瓷烹调器》、QB/T 2580-2018《精细陶瓷烹调器》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产品的吸水率、抗热震性、微波炉适应性、铅(Pb)和镉(Cd)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4456-2008《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及企业公示的企业标准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产品的水蒸气透过量、氧气透过量、袋的热合强度、剥离力、拉断力/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断裂标称应变、感官指标、感官要求、蒸发残渣、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甲苯二胺、溶剂残留量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及企业公示的企业标准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的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重金属(以Pb计)、高锰酸钾消耗量、负重性能、跌落性能、耐温性能、漏水性、最大残留量(1,3-丁二烯)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QB/T 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T 2460-1999《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和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及企业公示的企业标准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的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乙醛含量、密封性能、跌落性能、耐寒性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5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5批次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4家经营主体生产的4批次食品用洗涤剂产品,流通领域抽查1家经营主体销售的1批次食品用洗涤剂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GB 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T 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总活性物含量、pH、荧光增白剂、甲醇含量、甲醛、砷(As)、重金属(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5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5批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2家经营主体生产的2批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流通领域抽查3家经营主体销售的3批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T 27590-2022《纸杯》、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27590-2011《纸杯》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的感官指标、杯身挺度、渗漏性能、容量及容量偏差、感官要求、铅(Pb)、砷(As)、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和霉菌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感官指标”。
本次抽查3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3批次压力锅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1家经营主体生产的1批次压力锅产品,流通领域抽查2家经营主体销售的2批次压力锅产品,未发现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GB 15066-2004《不锈钢压力锅》和GB 13623-2003《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压力锅产品的合盖安全性、工作压力、密封性、安全压力、耐热压、开盖安全性、防堵安全性、手柄连接牢固性、砷(As)、镉(Cd)、铅(Pb)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GB/T 38082-2019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18006.3-2020《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QB/T 4633-2014 《聚乳酸冷饮吸管》、GB/T 41008-2021《生物降解饮用吸管》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生物降解性能/有机成分(挥发性固体含量)、生物降解性能/生物分解率、生物降解性能/相对生物分解率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一)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
(二)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要开展现场检查和跟踪抽查、核查、约谈、依法严肃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