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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管材被检测不合格后包工头将供应商告上法庭索赔618

  “必须赔偿我618万!”广东广州,工地老板购买了一批价值70万元的螺旋波纹管管材后。因管材检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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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赔偿我618万!”广东广州,工地老板购买了一批价值70万元的螺旋波纹管管材后。因管材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被业主要求重新施工。事后工地老板不仅拒绝支付尾款,还将供应商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供货商一方,需退回货款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618万元。

  李先生是个建筑公司的老板,其在建的一个工地因急需一批大直径的螺旋波纹管,于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当地生意做得比较大的供应商黄先生。

  双方经电话简单沟通后,李先生便邀约黄先生到其公司见面,商议签订管材购销合同事宜。李先生自认是信得过朋友介绍的,因此当天就与黄先生签订了合同。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黄先生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完成供货,在管材到达工地前的所有费用由黄先生承担,并提供每车管材的出厂检测报告。

  李先生则需在合同签订当时支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管材供完后之日起三天内,支供黄先生30万元,剩余20万需在45天内全部支付。

  一切看起来进展得非常顺利,黄先生按时完成供货任务,李先生也准时将前期的50万元货款,支付至黄先生指定账户。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黄先生供货完成后的第10天,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业主、监理告知李先生,工地的管材检测不合格。

  李先生顿时蒙圈了,在被业主处罚后。李先生请来律师将黄先生告上法庭,主张黄先生违约,故需退回已支付的50万货款,并赔偿其一方因重新开挖施工、延误工期、被处罚等因返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68万元,合计为618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李先生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会因无法举证,而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黄先生一方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管材,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所带来的所有责任。

  其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工地施工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

  其二、根据相关法规,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有权通过用同一批材料增加取样数量的方式,申请复检。

  意思就是说,根据规范,如果哪一批管材被检测为不合格的,那么黄先生就有权用同一批次的管材,增加多几组取样的方式,来申请重新再检测一次的权利。

  据此,黄先生一方认为,由于李先生违规施工的原因,导致现在已经没有管材,可以用来检测。因此其一方认为李先生需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都已经非常清楚双方的主张了。即李先生一方拿着质监站的报告举证管材不合格;而黄先生则拿着出厂报告证明自己的管材没有问题。而造成不能重新检测的原因,又是因为李先生造成的。

  第一,黄先生的出厂报告是由其单方面提供的,而李先生手上的报告则是由业主委托当地质监站,在施工单位、业主、质监站、厂家、监理等各方代表的见证下,检测出来的结论。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都会认可与管材质量没有利害关系一方,即以质监站所出具的报告为准。

  第二,《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李先生在收到管材后,能够按照规范遵从“先检后用”的原则,就不会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即李先生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扩大的过错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故酌情判定黄先生需归还材料款50万元,并承担李先生经济损失的10%责任。即赔偿李先生56.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均提出上诉。李先生认为对方的责任比例太少了,黄先生则坚持认为其没有责任。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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